清遠市天悅豐源百貨有限公司:
我局查處你單位拖欠員工工資一案,因無法通過直接送達及郵寄送達的方式向你單位送達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清城人社監字〔2024〕第367號),依照《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向你公告送達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清城人社監字〔2024〕第367號):
被催告人:清遠市天悅豐源百貨有限公司
你單位拖欠陽*等10名員工的工資共56416.9元,違反了《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于2025年2月23日通過公告方式向你單位送達了《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決定書》(清城人社監字〔2024〕第367號)。我局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修訂版)》第十二條第(二)項,此次涉案金額5萬元以上,我局認定你單位的此次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決定對你單位給予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我局于2025年2月23日通過公告方式向你單位送達了《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清城人社監字〔2024〕第367號)。
因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未足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現依法向你單位催告,請你單位自收到本催告書之日起十日內自覺履行以下決定:
(1)以現金或銀行轉賬等方式,足額支付下列表格中陽*等10名工人的工資共56416.9元;
(2)將罰款20000元以及逾期未交罰款的加處罰款20000元,合計40000元,繳納至《廣東省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上指定銀行(收款單位、開戶銀行、銀行賬號等),并將繳款回執交回我局勞動保障監察綜合執法大隊。
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被告知人如對該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有異議,可在接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攜帶有關證據材料向我局提出陳述和申辯;逾期未提出陳述或者申辯,視為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特此催告。
地 址:清遠市清城區先鋒西路西湖花園6號樓二樓
聯系人:黃子浩,范秀慧 電話:0763-3939076
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后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清遠市清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5年8月29日